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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主题案例(二)——王某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A工贸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B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C工贸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D科贸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6月,王某向E资产管理公司(简称E公司)提供了虚假的A公司与F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F有色公司)的阴极铜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通知单等,谎称A公司享有F有色公司6126.0999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债权。同年63日,王某得知E公司要核查上述债权后,便筹集资金通过D公司以货款的名义向F有色公司账户汇入6320.5万元。债权核查完毕后,王某立即要求F有色公司返还该笔债权。同年65日,F有色公司向A公司支付6309万元。同年619日,王某隐瞒A公司已经不享有F有色公司债权的事实,以A公司名义与E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等协议,骗取E公司发放的债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

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B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印章、虚构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向G银行多次申请办理国内保理合同融资业务,骗取该行保理融资款共计1.12亿元。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有关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72亿元,骗取的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前期债务、银行贷款以及个人使用。201411月中旬,王某明知其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即携款潜逃至H国。201536日被押解回国。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尽职调查不充分。王某伪造合同及他人公司印章虚构债权,筹集资金临时汇入账户以应对机构核查,此系列行为均应从尽职调查,互相印证等角度识别。E公司及G银行未深入调查核实企业运营情况以印证账款的真实性,未能全面真实掌握目标公司的运作模式、经营情况、资金用途以及该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二)投放审查不审慎。E公司及G银行审核部门在对项目审查阶段未能发现尽职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对项目涉及基础债权进行穿透性核查,未能在合同签署前再次确认目标企业资金往来情况。

(三)资金监管不到位。E公司在项目投放前未能对目标企业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未掌握基础债权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疏漏。

(四)合同管理待加强。E公司在与目标企业正式签署时未能再次核查合同标的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规定规范项目合同的签署。

三、监管处罚及司法裁判

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自20146月至同年11月期间,虚构债权与被害单位E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骗取债权转让款5000万元,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案件反思

(一)本案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在项目投放前期审查不够严格,未能采取多种渠道交叉印证等方式了解目标企业真实情况。这也再次反映了尽职调查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落实监管要求,认真开展有效全面的尽职调查,全方位掌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是金融机构应尽的责任。

(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合同的签署要以合法合规为前提,要在符合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达到交易目的,对此,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机构合同管理工作和审批流程,防范合同风险,维护机构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摘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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