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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作是指与具有自有项目或客户资源的个人或法人机构,以及与作为中间人为公司推荐优质客户或项目的个人或法人机构进行的业务合作。
合作对象
(一)制造类、投资类和服务类企业: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以上。
(二)类金融企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投行、典当行及拍卖行等。
(三)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招标公司、培训公司及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等。
(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同乡会和校友会等。
(五)其他机构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