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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主题案例(一)——A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案

一、基本案情

(一)2013530日,A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以收购粮食为由,向B银行提出2亿元贷款申请。随后A集团董事长韩某安排他人私刻中央储备粮C直属库公章,伪造A集团从C直属库购买价值3000万元粮食、从D粮油公司购买价值5000万元粮食的《粮食购销合同》,并谎称省储备粮E直属库仓储在该集团内的粮食为A集团所有,作为质押物与B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在此基础上,B银行于201311月与A集团签订了借款8000万元、期限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31120日向A集团发放贷款8000万元,分别汇入A集团指定的账户,其中转入C直属库3000万元,转入D公司5000万元。汇入D公司的5000万元被韩某分别用于归还A集团欠款及利息。截至案发,造成8000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二)20143月,A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某为获取E保理公司保理款项,在明知国企不能为A集团担保的情况下,安排A集团员工冒充国企工作人员,并指使员工采取私刻国企公章,伪造粮食购销合同等手段蒙骗E保理考察组后,于201481日与E保理签订了2.5亿元的保理合同及担保合同,E保理签订保理合同及担保合同后,依约于201485日向F公司账户汇入保理款1亿元,于201497日向G公司账户汇入保理款1.498亿元,该两笔资金被韩某通过他人转回A集团账户。共造成E保理2.48951亿元无法追回。

(三)20146月至9月,被告单位A集团法定代表人韩某为了骗得E保理2.498亿元的保理款,在该笔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承诺保理业务办理成功后给E保理考察组成员、保理业务具体经办人金某感谢费。在E保理发放2.498亿元保理款项后,韩某于201499日向金某行贿100万元。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尽职调查不充分。A集团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以及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重复担保,从B银行骗取贷款,又从E保理骗取保理款项。B银行及E保理均未能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现此情况,未深入调查核实销售收入情况以有效印证上述文件的真实可靠性,未能全面真实掌握A集团的运作模式、经营情况、粮食权属、贷款用途以及该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二)审查审批把关不严。B银行及E保理审核部门在对项目审核阶段未能发现尽职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全面审视项目情况,未能在项目投放前拦截风险。

(三)员工行为管控不到位。被告人金某作为E保理承办A集团保理业务的直接经办人,在发放保理款项后,收取A集团法定代表人韩某给予的大额感谢费。该行为反映出其法律意识、合规意识薄弱,无视法律规定与职业操守突破法律底线。这也暴露出E保理对员工法律教育不够、行为管控不到位。

三、监管处罚及司法裁判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A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三)被告人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所退赃款10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案件反思

(一)该案件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外部机构违法手段能力较为欠缺,防范风险意识薄弱。对此,认真做好案件警示教育工作,提高员工防范风险意识,

(二)在项目审查等方面应不折不扣地落实监管要求,认真开展有效的、全面的尽职调查,全方位掌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

(三)机构行为由员工行为具体体现,员工不良行为会使机构声誉和资金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管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机构应建立管控制度体系,整合监督管理方式;实行案件防范责任制,强化履职考核;开展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创新排查手段;通过多种手段提升管控的有效性。

 

 

本案案情摘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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