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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5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核定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保障性收购电量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要求的省(市、区),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者完成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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