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规财发〔2008〕18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伽玛射 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7〕58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北京天坛医院等36家医疗机构配置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头部伽玛刀)1套(具体配置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头部伽玛刀由卫生部统一安排进行集中采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头部伽玛刀应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确保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二〇〇八
2008-2010年配置头部伽玛刀医疗机构名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