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11月底,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80多家,批准内资试点租赁公司26家;银监会批准5家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近3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3000亿元以上;预计今年融资租赁业务额将超过500亿元,明年将达1000多亿元。记者12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2007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上获悉,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在为本次论坛发来的贺信中指出,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 发展,加强融资租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的合作,是合理配置资金与设备资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商务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业法律政策环境,规范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环境,共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她希望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厂商设立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独立机构类型的租赁公司、内资或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能在合作中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融资租赁业更应主动加强与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产品创新组合、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加速资产周转。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可有效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信贷资金配置不畅、设备流通不畅、投资渠道不畅、资本形态转换不畅等热点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认知度不高、诚信缺失,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税收政策不完善等原因,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表示,虽然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但远未达到应有规模,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且还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据郭树言介绍,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设备投资中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最高的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2%左右。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也渐次暴露。与会专家强烈呼吁加速融资租赁法审议出台的步伐。此前,在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中设立了融资租赁专章,但囿于合同法作为债券法的性质所限,无法解决涉及融资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促进等方面的问题;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势在必行。事实上,融资租赁法早已列在了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并于2004年3月由中央有关部门组成了起草组,正式启动了立法工作。而根据起草工作计划安排,融资租赁法草案应在去年底前报送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据郭树言介绍,虽然财经委起草组如期完成了起草工作,但由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该法律草案暂未列入本年度法律审议计划。据称,人大财经委于今年8月上报人大常委会,提请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有关人士表示该法案有望安排在明年进行审议。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CIT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李思明在作主题演讲时建议,明确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他认为,现行与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少存在着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使用不当、甚至不合理的情况,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他建议财税部门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成为增值税抵扣主体;并建议财税部门明确增值税退税、投资抵免所得税、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在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适用主体和实施细则。李思明同时还建议,尽快颁布正式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统计制度;并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增加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提高风险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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