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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http://www.sinolease.com   发布时间:2007-4-4

 
  四、股本情况
  (一) 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主要股东情况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本行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注:上表中股权性质标识含义为:
  SLS:国有法人股股东(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FLS:外资法人股股东(Foreig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二)本行A股发
行和H 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总股本为31,113,111,400股。不考虑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影响,若本次发行A股2,301,932,654股,H股不超过4,885,479,000股,则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不超过38,300,523,054股,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若H股全额行使本行本次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行发行的A股为2,301,932,654股,发行的H股不超过5,618,300,000股。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并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行总股本不超过39,033,344,054股,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行相信,本行的发起人、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管理其所持股权和行使其股东权利。
  (三) A股发行和H 股发行前本行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本行的股东为中信集团、中信国金与BBVA。中信集团与BBVA间没有关联关系。截至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集团直接持有中信国金已发行股份的55.41%,是中信国金的控股股东。BBVA持有中信国金已发行股份的14.58%。
  (四) 关于中信集团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份情况的说明
  1、中信集团持有的股份
  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中信集团持有的全部股份将被登记为A股。该等股份将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集团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信集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但是,中信集团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人转让后,获批准的部分股份将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中国证监会已于2007年3月21日《关于同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7]8号)中批准在本行上市一年后,中信集团可将所持不超过本行当时股份总数10%的内资股向境外投资人转让,所转让的股份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根据《公司法》规定,中信集团自本行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会转让该等股份。
  在香港联交所批准本行H股发行中的H股上市后,中信集团持有的全部股份即获授权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且在完成办理若干程序性手续后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转让于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于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当日起计一年内转让。因此,本行于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所发行的股份一般将受此法定限制,不得于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转让。然而,中信集团将根据有关国有股减持的国家相关规定转让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股份,将不受此有关股份转让法规的限制。
  3、国有股减持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本行的国有股东中信集团须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合计相当于H股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为488,549,900股,H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增加73,282,100股)。于本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而有关H股不会构成H股发行的一部分。本行不会从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或社保基金理事会日后处置该批H股的行为中收到任何资金。
  4、未上市外资法人股的转换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由中信国金、BBVA持有的本行未上市外资法人股份,将在本行H股发行完成时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5、关于类别股东的情况
  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A股和H股都是本行股本中的普通股。然而,A股和H股根据本行章程的相关条款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两类股份的差异在本行章程中有详细规定,有关情况请查阅本行章程。
  A股和H股在对本招股意向书刊发日期后宣派、支付或作出的一切股利或分派,拥有同等权益。
  A股和H股一般不可互相转换,也不可互相替代。在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并上市后,本行A股和H股的市价有可能不同。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1、自有物业
  截至2007年1月31日,本行拥有24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655,289.99平方米的物业,其中157项为商业物业,91项为住宅物业及其他用途物业。本行尚未获得其中50项物业(总面积约为61,798.73平方米,占本行自有物业总面积的约9.4%)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就上述本行还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本行正在完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整改产权瑕疵。对于上述物业因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失责导致产权存在瑕疵,本行将与这些开发商合作,促使他们采取所需程序使业权完善。对于自有物业因政府部门审批延误导致产权存在瑕疵,本行将继续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加快产权证的办理工作。本行预计将在两年内获取这些物业的产权证或解决这些物业的产权瑕疵。
  截至2007年1月31日,本行已与第三方签订购买协议,购买5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2,159.17平方米的房屋,购买方式均为向房地产开发单位购买,房地产开发单位已获有关销售证明。
  2、租赁物业
  截至2007年1月31日,本行向第三方承租754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05,403.46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543处合计建筑面积263,741.45平方米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31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44,711.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产权证或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屋的函件。
  本行认为,如果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原因或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相关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情况
  1、无形资产
  (1)商标
  本行经营业务使用“CITIC Bank”、“”、“中信”及“”的名称和标识。 “”和“”由本行母公司中信集团所拥有。本行于2007年3月14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无偿、非排他许可本行使用注册/申请号为847836、3491384、5114641、5114642、5114642的商标。此外,中信集团向本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中信集团对本行控股的情况下,许可本行无偿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本行现已成功注册了“理财宝、“贴心宝”、“家家乐”等7个商标,另有多项商标注册申请尚在进行中。
  (2)域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为注册人(申请人)的域名共计36项,均在有效期限之内。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依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且无其他权利限制。
  2、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三年新增业务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批准或备案。
  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获得的业务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1)金融许可证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446个分支机构(其中25家一级分行,16家二级分行及405家支行),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银监会及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营业执照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本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均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备案或相关证明文件。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本行总行营业部及其他一级分行已经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中信集团自身不直接从事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除本行目前持有的执照以外,中信集团没有在中国大陆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执照;同时,在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其他公司从事的证券、信托、基金管理、保险、期货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方面,本行没有从事相关业务的执照,也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行与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行与中信嘉华虽同属商业银行,但本行业务经营区域重点是中国内地,而中信嘉华业务经营区域重点是香港,彼此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对象不同。中信嘉华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财务在中国内地开设的业务网点在产品分类、市场定位、经营导向、策略及对客户群体的划分、客户规模均与本行不同且互不干涉,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在境内的目标客户主要为香港客户,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没有通过设立竞争性的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网络与本行在中国内地开展竞争的意向;同样,本行也没有通过新设竞争性的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网络与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在香港开展竞争的意向。因而,本行相信,目前本行与中信嘉华及中国国际财务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在中信国金入股本行后,中信集团、中信国金及本行均希望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促进各方实现各自的战略目标和业务增长,避免各方之间将来潜在的消极竞争。为此三方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共同协商,于2007年3月13日签署了一份避免同业竞争三方协议。
  (二) 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关联方包括:(1)持有本行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2)本行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3)本行的控股子公司;(4)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5)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受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1、关联交易情况
  2007年3月14日,本行与中信集团订立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本行可以非独家无偿使用中信集团持有的“中信”、“CITIC”、“中信银行”、“”及“”商标。此外,中信集团向本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中信集团对本行控股的情况下,许可本行无偿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006年12月13日,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核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约定本行向中信集团转让本行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享有的全部已核销信贷资产所产生的潜在收益。2007年3月26日,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对于核销资产的清收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本行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与关联方发生了包括借贷、投资、存款及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在内的正常银行业务往来,这些业务按照市场价格成交,贷款及存款的利率均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确定。
  本行与关联方近三年的交易金额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本行与关联方近三年的交易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2、关联交易对本行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行关联交易存款、贷款余额及利息收入、支出占本行总存款、贷款余额及利息收入、支出比例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行关联交易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且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行董事
  (二) 本行监事
  (三)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截至目前,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目前,本行未与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重大的商务协议。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或备案,本行已经向银监会报送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本行孔丹董事长、常振明副董事长、陈小宪董事兼行长、窦建中董事、吴北英董事兼常务副行长、苏国新副行长、曹彤副行长、罗焱董事会秘书等人任职资格已经取得银监会的核准,其他人员正在审核中。
  本行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的薪酬包括薪金、奖金和住房补贴。另外,本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为本行员工实施退休金计划。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外部监事,按其职责领取津贴。
  本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于2005年12月28日。于2005年12月28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未向任何董事或监事支付任何酬金。于2006年,本行向董事和监事支付的薪酬和奖金总共约400万元,而在此期间为本行董事和监事支付的退休金供款合计约为46.78万元。于2004年、2005年、2006年,本行向五名最高薪酬的个别人员(包括若干董事和监事)支付的薪酬和奖金总额分别约为700万元、1100万元及700万元。
  八、本行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行控股股东中信集团注册地和办公地均为北京,是由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倡导,国务院批准,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创办的我国首个实行对外开放的窗口企业。经过历次资本变更,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中信集团注册资本为300亿元。中信集团是我国领先的大型跨国国有企业集团,重点投资于金融服务、信息技术、能源和重工业等行业,目前在香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均有业务经营。
  截至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中信集团持有本行股份248.91亿股,占本行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80.00%。中信集团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简要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
  2、利润表
  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银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百万元
      4、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现金流量表补充说明
  单位:百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其他财务指标如下:
  2、主要监管指标
  下表列示截至所示日期,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若干运营比率,以及本行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呈报的若干运营比率。
  (1)本行截至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的监管资本是根据银监会所颁布的指引计算。
  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核心指标(试行)》),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引入若干新比率,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的试行期,银监会在试行期间将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并于2007年开始正式施行。以下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按《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
      本行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本行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净额的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总资产分别为7,068.59亿元、5,949.93亿元和4,934.02亿元,2006年和2005年总资产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8%和20.6%。2004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总资产增长主要来源于客户贷款及垫款的增长。
  本行资产大部分是客户贷款及垫款。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扣除减值准备后)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1%、60.2%和59.1%。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4,631.67亿元、3,702.54亿元和3,065.71亿元,2006年和2005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5.1%和20.8%。
  本行通过贷款分类制度来衡量和监控本行贷款质量。本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该分类制度符合银监会所颁布的相关指引。
  为了对本行的贷款组合进行划分,本行依据银监会的指引制订了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用来衡量借款人及时全额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本行的贷款分类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包括:(i)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ii)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历史纪录;(iii)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iv)贷款的抵押品及担保情况;(v)倘拖欠还款时可作出的合法补救;(vi)贷款本息逾期的时间长短。本行将贷款分为以下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
  本行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贷款进行减值评估、确定减值损失准备的水平以及确定年内的减值损失支出。就本行合并财务报表及招股书而言,减值损失准备和减值损失支出计算的基础是假定本行2006年、2005年及2004年年度始终按照该准则进行贷款减值评估。
  本行投资组合包括以人民币和外币计价的上市和非上市证券。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投资分别占资产总额的14.8%、17.5%和22.5%。本行按照持有目的将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交易性投资。
  本行的资产其他组成部分主要包括:(1)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 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款项;及(3)买入返售款项。
  2、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本行总负债分别为6,750.29亿元、5,712.75亿元和4,846.82亿元,2006年和2005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2%和17.9%。客户存款是本行负债的主要部分,2006年、2005年和2004年12月31日,客户存款分别占本行负债总额的91.6%、92.9%和89.8%。2006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款项总计占负债总额比例从2004年12月31日的7.9%下降到5.4%。
  除客户存款外,本行总负债还包括应付次级债、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负债、卖出回购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递延税负债及其他负债等。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2月31日,本行客户存款和应付次级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总额分别为436.62亿元、347.02亿元和446.17亿元,总负债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0%、6.1%和6.6%。
  3、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的本行净利润分别是37.26亿元、31.49亿元和24.51亿元,期间内年复合增长率为23.3%。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税前利润分别是68.39亿元、55.18亿元和40.84亿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29.4%。三年以来本行税前利润及净利润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从2004年至2006年,本行净利息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为26.0%,其主要由于生息资产规模的增长和净利息收益率的增加;从2004年至2006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为41.2%,其主要由于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54.5%及汇兑净收益年复合增长率增长率达48.9%;
  (1)利息收入
  2006年本行利息收入达284.44亿元,同比2005年的221.28亿元增长28.5%,利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生息资产(特别是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增长21.7%以及生息资产收益率从4.28%上升至4.52%。
  2005年本行利息收入达221.28亿元,同比2004年的174.16亿元增长27.1%,利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生息资产(特别是贷款及垫款和债券投资)平均余额增长20.6%以及生息资产收益率从4.06%上升至4.28%。
  (2)非利息收入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的非利息净收入占本行经营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6.5%和6.2%。
  2006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为13.57亿元,同比2005年的8.80亿元增加54.2%,主要是由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汇兑净收益的增长。2005年本行非利息净收入为8.80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29.2%,主要由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增加。
  (3)业务及管理费
  2006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用为78.81亿元,比2005年的60.05亿元增加了31.2%,2005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用为60.05亿元,同比2004年增加31.2%,上述期间业务及管理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员工成本及其他一般行政费用增长所致。
  近年来,本行更为重视加强成本控制和调整成本结构。为此本行已:(i)加强费用及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管理;(ii)处置出售闲置土地及房产;及(iii)实行竞标方式的采购程序。
  经过本行的努力,本行的物业及设备支出及摊销费(按业务管理开支百分比计算)由2004年的25.1%及2005 年的22.2%减少至2006年的20.9%,表明本行费用结构逐步优化。本行2006、2005年及2004年的经调整成本收入比率(不包括中信集团管理费)分别为39.99%、40.66%和38.67%,保持了一定的成本优势。
  (4)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和垫款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近三年来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本行还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分别为本行应缴营业税的3%和7%。2006年本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3.98亿元,同比2005年的9.91亿元增加41.1%,2005年本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9.91亿元,同比2004年增加25.1%,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应税收入的增长。
  (5)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支出主要包括贷款减值损失支出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支出。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支出分别为17.62亿元、11.02亿元和16.53亿元。
  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支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为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支出。本行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支出由2005年的10.55亿元增加45.5%至2006年的15.35亿元,2005年本行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支出为10.55亿元,同比2004年的15.89亿元减少33.6%。
  (6)所得税
  本行的所得税支出包括(i)根据法定税率33%计算的应缴所得税;(ii)加上不能减免的支出应缴所得税;(iii)扣减无须纳税的收入应缴所得税。
  2006年本行所得税支出为31.13亿元,同比2005年的23.69亿元增加31.4%,所得税支出的增加主要由于税前利润增加。
  2005年本行所得税支出为23.69亿元,同比2004年的16.33亿元增加45.1%,主要是由于(i)税前利润增加导致应缴所得税增加;(ii)不能抵税的支出导致应缴所得税增加,如部分员工成本及中信集团管理费等其他支出;(iii)无须纳税的收入,尤其是国债利息收入减少。
  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本行的实际税率分别为45.5%、42.9%和40.0%。
  4、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来自客户存款以及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本行2006年、2005年和2004年的客户存款余额增加净额分别为878.39亿元、955.53亿元和896.64亿元。2006年、2005年及2004年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分别为301.00亿元、201.73亿元和160.95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发放贷款以及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支出。本行2006年、2005年及2004年的贷款余额净增加额分别为968.92亿元、672.02亿元及522.93亿元。2006年、2005年及2004年支付的利息(已发行次级债券的利息支出除外)和手续费支出分别为122.15亿元、93.31亿元和69.94亿元。2006年、2005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还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增加123.67亿元和53.57亿元,2004年其增加额为57.74亿元。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116.48亿元、2,124.81亿元和972.21亿元。2005年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较2004年有所增加,主要由于本行2005年出售短期债券量较大。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本行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006年、2005年和2004年的投资支付现金分别为2,301.33亿元、2,079.56亿元和1,236.66亿元。2005年为投资支付的现金较2004年有所增加,主要由于本行2005年短期债券购入量较大。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中信集团向本行注资及本行2006年和2004年发行的次级债务的募集资金。2006年、2005年及2004年,本行分别获得中信集团注资74亿元、86亿元和25亿元。本行于2004年和2006年分别发行了一系列的次级债务及一系列的次级债券,总值均为60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本行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发行的次级债所需支付的利息和2006年本行向中信集团支付的股息。2006年、2005年和2004年,次级债利息支出分别为2.98 亿元、2.85亿元和0.14亿元。2006年,本行向中信集团分配股息30亿元。根据财政部规定,中信集团作为本行唯一股东,可享有任何自本行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起至本行注册成立日期(或2006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累计利润。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的分析
  无。
  (四)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董事会将依据本行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发展前景、本行对股利支付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因素,决定是否支付股利及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本行章程,本行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均享有同等权利。本行将支付的股利来自净利润,支付前需先用作弥补累计亏损(如有)及进行下列拨付:
  1、提取法定公积金。依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拨付我行可供拨付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一旦法定公积金的余额相等于本行注册资本的50%,本行可不再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
  2、经股东大会批准,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此外,根据财政部法规,本行在利润分配前须保持的一般准备原则上不得少于本行承担风险资产的1%。该一般准备将会构成本行准备的一部分。截至2005年7月1日止未能符合此项一般准备规定的金融机构须采取必要措施,于2005年7月1日起计约三年(但不得迟于五年)内达到此项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按照财政部规定,本行所需在税后计提的一般准备金约为51亿元,本行拟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逐步计提税后一般准备金,以满足监管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供分配利润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本行净利润中较低者,减去任何累计亏损和本行须拨付法定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后的金额。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将被保留,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如本行当年没有可分配利润,本行一般将不支付该年股利。本行支付的任何股利必须同时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行A 股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其持有的股票数量获得相应股利。
  银监会有权禁止资本充足率低于8% 、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 、或违反若干其他我国银行业法规的银行支付股息及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为9.41%,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57%。
  经本行于2007年3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于自2005年12月31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2006年12月31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发起人协议》的相关约定,以现金方式上交中信集团。
  经本行于2007年3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于本行2007年1月1日至上市日期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本行提取10% 的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可供分配的利润,向截至有关记录日起我行股份持有人发放现金股利,按照25% -35% 的分配比例确定;并按40% -45% 的比例计提一般准备金。对于截至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年度,拟定分红比例参考范围为25% -35% 之间;计提一般准备金比例为25% -35% 。
  (五)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行控股子公司振华财务,成立于1984年,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获得香港政府工商注册处颁发的“放债人牌照”,业务范围包括资本市场投资、贷款、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直接投资等。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振华财务已发行股份25万股,每股面值100港元,本行持有振华财务95.00%的股份,中信嘉华持有振华财务5.00%的股份。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除持有振华财务95.00%的股权外,没有其他子公司、分行、分公司及代表处。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行A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支持业务持续增长。
  在A股发行的同时,本行正在境外进行H股发行,本行H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投资本行的股份涉及若干风险因素,并可以分为(1)与本行贷款组合有关的风险(2)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3)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4)其他相关风险。这些风险因素在招股意向书全文中有更详细的描述,现概列如下:
  (一)与本行贷款组合有关的风险
  1、如果本行无法有效维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本行贷款组合的实际损失日后可能超过本行减值损失准备
  3、本行要面对若干客户的信贷投放集中度风险
  4、本行要面对若干行业的信贷投放集中度风险
  5、本行要面对抵质押品或保证的变现风险
  6、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如中国会计准则或其应用解释指引未来有任何修订,本行可能需要更改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
  7、本行的大部分贷款于一年以内(含一年)到期或可以提前还款而不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本行未能续贷大部分贷款或大部分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本行利息收入可能会大幅减低
  (二) 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1、本行无法保证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足以控制或保障本行免受任何信贷和其他风险
  2、本行在各分行有效实施集中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全行范围贯彻应用本行政策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本行不能保证总能发现或阻止行内员工或第三方的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3、本行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本行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的妥善运作和改良
  5、若干表外承诺和担保可能会使本行面临信用风险
  6、本行可能面临与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风险
  7、本行无法保证保持业务快速增长,或者总能取得足够的资源来支持增长
  8、本行要面对产品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带来的风险
  9、本行面对与我国银行监管规定和指引有关的风险
  10、本行并未拥有少部分本行所占用的物业权证,本行租赁的部分物业的出租方未取得或未向本行提供相关物业权证或所有权人同意出租的函件
  11、本行的主要股东能够对本行施加重要影响
  (三) 与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1、本行的贷款分类指引在某些方面可能不同于若干其他国家及地区的银行
  2、本行可能面临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利率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的变化
  3、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4、我国银行业的增长速度可能无法维持
  5、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转型中,可能有所改变
  6、本行面临与我国境内外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相关的风险
  7、我国境内可得信息的质量及范围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8、我国若干规定限制本行进行分散投资的能力,因此某类投资的价值降低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本行可能未能发现洗钱和其他非法或不当行为,而使本行承担额外责任并损害本行业务
  10、本行的声誉可能会因媒体对我国银行业的负面报道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四) 其他风险
  1、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影响本行业务
  2、本行股东质押股份的效力受适用的我国法律和监管规定限制
  3、股息的支付受我国法律的限制
  4、本行受到我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管制和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影响
  5、本行正在同时进行H 股发行并拟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上市后本行H股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A 股的股价
  6、本行郑重提醒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不应依赖报章或其他传媒有关本行A 股发行或H股发行的报导或本行发放的有关H 股发行的资料
  二、其他重要事项
  1、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贷款余额最大的前10名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余额合计为211.34亿元,约占本行贷款余额的4.6%。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单笔争议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法律诉讼的总金额约为21759.5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44宗,涉及金额约人民币181,926.1万元,美元1,767万元。该等案件全部是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贷纠纷或追偿贷款纠纷。即使本行现时的和待决的法律和仲裁程序的裁决不利于本行,本行预期任何该等程序(单独或合计)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政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投资者也可到本行及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本次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8:30—11:30,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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