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权法》先出台,规范了这方面的法律,《融资租赁法》此时还在经营资质方面设定限制的话,恐怕这个法的作用就没那么大了。 《物权法》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换句话说,对经济的创新很有帮助,很多新型的交易方式都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融资租赁法》可以说是在限定的动产范围内的促进法,可以使用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机器设备和大型交通工具上。从创新的观点看,该法不如《物权法》更能激发创新的欲望。比如现实的房产租赁、汽车租赁、软件租赁、经营权租赁、人才租赁等都被排斥在融资租赁之外。而这些都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如果《融资租赁法》不能适用,人们的运作方式自然会向《物权法》靠拢,《融资租赁法》很容易被边缘化。
《物权法》和《融资租赁法》都未正式出台。尤其是《融资租赁法》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由于传统观念和意识的束缚,计划经济的影子还在缠绕着立法过程。因为人们对新事物缺乏认识,所以和创新经济有关的法律最难出台。《物权法》都8年了还没有出台,《融资租赁法》相信也不会太短。有一点可以肯定:《物权法》一定要出台,否则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创新就无法进行。它的正式出台将会排除《融资租赁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障碍和争论,保证其能按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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